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326号
原告: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惠园路2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NJM46。
法定代表人:田京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斌,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名义层第9层(9-4.9-5.9-6),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3552034487XC1。
法定代表人:钟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乐,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熔,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11758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亚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兰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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