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6733号
原告: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区**惠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5NJM46。
法定代表人:田京诚。
被告:重庆铜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上站大楼名义层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52034487X。
法定代表人:钟辉。
原告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巴林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其超出期限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邦兴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乔传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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