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如意水利凿井有限公司

孟州市如意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与孟州市水利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孟民二初字第00047号
原告孟州市如意水利凿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双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孟州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宁合国,系该局局长。
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原告孟州市如意水利凿井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州市水利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州市如意水利凿井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孟州市如意水利凿井有限公司因原告主体不适格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州市如意水利凿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孟州市如意水利凿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