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03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住所地邢台县中兴西大街和谐城6、7号,组织机构代码:08130516-3。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00636245K。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森线缆有限公司(原河北东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黄儿营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0849960432。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侯口乡营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677364201J。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申请执行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东森线缆有限公司、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03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告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借款本金977431.27元及罚息;被告东森线缆有限公司、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西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四查两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68044.1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对被执行人河北汇成线缆有限公司、东森线缆有限公司、河北世赢水利机械有限公司、***、***、***已采取“两限一录”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109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学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