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4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湖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8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961002.3元及利息;要求被执行人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鉴定费由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33216元、被执行人运城市隆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789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通过司法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6月9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对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措施,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2950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续冻申请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交)。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因本案正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审查当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