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6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支付钢材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30万元、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2月6日起至款付清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一审受理费11880元、二审受理费11880元及执行费87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2年7月6日、2022年8月4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期满之日分别为2023年7月6日、2023年8月4日,到期续冻则需在到期日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2、本院于2022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2022年8月16日,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予以受理,现尚无结果。
4、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