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02民初7047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顾问。
被告:亳州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山西某某公司,、亳州某公司、太原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62元,减半收取6981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