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晋0922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五台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台县。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五台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台县公安局已对五台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中止五台县人民法院(2021)晋09民终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