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03民初5409号
原告:昆明亿居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海伦国际3号地3栋173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忠,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兴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亿居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亿居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2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昆明亿居活动板房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