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4财保771号
申请人: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碓臼村。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0880139L。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兴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2174570G。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5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