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民初10236号
原告: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办事处碓臼村。
法定代表人:薛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昆宏,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兴龙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萍,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沛霖,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宝力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云南吉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祁 昂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雨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