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2民初562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兴龙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217457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今朝,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第三人: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与金堤中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50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8305M。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现已注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西城时代A座18楼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236097X2。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今朝、**、第三人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原大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坤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