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00068号
申请执行人孙广东。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30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6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