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1民初6682号
原告:***,男,1930年4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凤城市。
原告:***,女,193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原告:***,女,1952年11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东港市。
原告:***,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同上。
原告:***,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环城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丰。
被告:**,男,自然情况不详,现住东港市。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诸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诸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诸原告已预交,由诸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