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81执1660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环城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东港市新城管理区单家井*组。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519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总局、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相关执行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