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2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0096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永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按判决书规定,一、被执行人**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1650元;二、被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65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