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681民初2543号
原告: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环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哲宽,系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号。
法定代表人:XX,系经理。
原告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在承建相关工程后,被告业务员于2016年6月20日为原告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收取了原告保险费。2016年7月26日,原告工地工作人员顾令有在工作中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11月10日去世。被告应当赔偿医疗费及死亡赔偿金等损失62万元,但被告拒绝理赔。要求被告赔偿保险理赔款62万元并支付10%的法律费用6.2万元,合计为68.2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张保险理赔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受伤的被保险人或者死亡的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具有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港市丰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0元,由本院退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