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乡宁县西坡鑫辉机电门市部、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9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乡宁县西坡鑫辉机电门市部,住所地:乡宁县。
法定代表人:孙红娟,系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法定代表人:宋达平,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乡宁县西坡鑫辉机电门市部与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的(2021)晋1029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乡宁县西坡鑫辉机电门市部维修费61991.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74.89元、执行费840元。
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506.15元及迟延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宁平
审 判 员 杜吉宁
审 判 员 刘久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姣姣
书 记 员 刘 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