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29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代理人:卢文棣,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3号1栋7单元7-3-4号。
法定代表人:宋达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的乡劳人仲字(2020)第00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2871.88元。
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6114.88元及迟延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买卖转移变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宁平
审判员 薛理仁
审判员 洛一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秦姣姣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