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22民初278号
原告:***,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系***合伙人。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家喜,郧西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举证,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U。
法定代表人:宋达平,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成,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柯常明,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城,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辩论,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本院依法给予两个月的庭外和解期限,因当事人在和解期内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决算面积及工程价款等进行司法鉴定,于2020年12月22日撤回鉴定申请。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家喜,被告***及柯常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兴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坤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当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自愿放弃工程质保金25000元、保全费自愿负担)且柯常明已当庭向***支付75000元工程质保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常峻溟
审判员 江 山
审判员 陈 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