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申1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闫明,男,汉族,1957年出生,住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93年出生,住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南门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祝**,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世荣,新疆万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闫明,**与被申请人新疆胜华天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新0102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闫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陆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