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2执99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南门国际置地D2栋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53173466D。
法定代表人:常风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
被执行人:徐浩,男,1993年7月3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
本院在执行新疆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徐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终3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浩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29,153.30元,已执行标的为23,733.20元,未执行标的405,420.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6日、2022年3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徐浩名下无证券、少量银行存款23,733.20元法院已向申请人发放、被执行人**名下×××号长安牌车的车辆档案手续法院已查封,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控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车辆的下落,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浩名下无车辆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徐浩名下无房产信息。
四、2022年3月11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徐浩限制消费。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 买 提 艾 力
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
审判员 冷长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托合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