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04执428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二期10栋602。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商事法律咨询和投诉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商飞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天津市分会商事法律咨询和投诉中心员工。
被执行人:天津光羽海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46号(物理研究所综合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光羽海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