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134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行健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盛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5民初2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101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8年3月2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2923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同日,被执行人将执行款人民币101500元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提交银行对账单。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确认收款无误。2018年3月26日,本院为被执行人办理了退回上述执行款的手续。2018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称欠款已结清,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0305民初210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23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故本案依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134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冯军荣
书记员  杨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