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3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鹏,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成,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东乡族,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35号民基大厦1幢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家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向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鹏因与被上诉人李建成、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白丽娟
审 判 员 李文军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碧彤
书 记 员 潘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