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谢XX、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22财保7号
申请人:谢XX,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联系电话:138XX****XX
委托代理人:张XX,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1XX****XX
被申请人: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9553510X8
法定代表人:陈XX,电话:0931-888****。
申请人谢建业与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90408.10元(银行账户:×××,开户行:兰州农商银行陆都花园支行)进行保全,并由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90408.1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建业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尚慧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