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妻子),住古浪县。 被告: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35号民基大厦1栋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5日出生,住天祝藏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