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民初1333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妻子),住古浪县。
被告: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235号民基大厦1栋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5日出生,住天祝藏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