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民终2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吕梁市离市区莲花新区A幢4号,联系方式:15103518569151XXXXXXXX151XXXXXXXX151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建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村,地址:太原市,地址:太原市,地址:太原市,联系方式:13453385510134XXXXXXXX134XXXXXXXX134XXXXXXXX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2017)晋0109民初71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概述原审裁定的主要内容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叙述二审驳回上诉或者撤销原裁定的事实和理由。着重对原审裁定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评论)。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撤销原裁定的,写: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的(2017)晋0109民初712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发回重审的,此句不写)。
审判长景铜柱
审判员***
审判员**则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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