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6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所,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吕梁市莲花村A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侯洪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迎劳人仲案字(2018)第5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八千一百三十六元(本金二万四千七百一十九元、经济补偿金三千一百元、执行费三百一十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卢玉山
二O二O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