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
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2019)并仲裁字第93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分公司的银行存款782752.41元;或冻结、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及企业的收入或收益;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尹玉平
审判员 杨全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武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