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6执261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莲花新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尖草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海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