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9民初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柴卫红******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