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13执137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63500元,执行费85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下达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华
书记员 于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