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饰艺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执恢44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极品东林世家9号。
法定代表人:岳兴江。
被执行人:大连饰艺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御海园110号3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毛瑞龙。
被执行人:大连一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文润金宸23号1单元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高铁砖。
被执行人:大连弘邦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田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苏家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洪林,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79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饰艺佳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一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弘邦重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弘邦伟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洪林、被执行人张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弘邦重工有限公司位于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地号为1301401****、使用权证号为普湾国有(2015)第XX号、面积44487.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含桩基础工程)。该土地使用权(含桩基础工程)经两次拍卖,得拍卖款12033455元。该款项分别在(2021)辽0213执恢442号及444号案件向申请人支付完毕。此外,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孙宝泉
执行员  赵洪昌
执行员  马万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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