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图们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2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图们市。
被执行人: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李金章。
被执行人:李志冉,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志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志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6561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1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李志冉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风险提示。同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
二、2021年11月0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81000元,实际冻结金额81000元。
三、2021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主动缴纳本案的全部执行款79884.5元。
四、2021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81000元。
本院认为,现本案执行款78824.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王记保支付完毕,并表示同意结案。现本案执行款1059.8元已由被执行人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