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22财保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
被申请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5079-5,公司住所地: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
法定代表人:焦国新。
申请人***被申请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准备提起诉讼。
申请人***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丰田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户名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80000.00元人民币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其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丰田小型普通客车及该车辆所属机动车行驶证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所有的户名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800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关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