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鑫旺钢模板租赁站与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02财保203号
申请人锡林浩特市鑫旺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负责人:***
实际经营者:**
被申请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达日汉街。
法定代表人:焦国新
申请人锡林浩特市鑫旺钢模板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尼特左旗支行的账户(账号××)内的54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0142。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尼特左旗支行的账户(账号××)内的54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暂由申请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