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523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X年8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苏尼特左旗。
被执行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
法定代表人:焦国新,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锡民一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裁定如下:
冻结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阿巴嘎旗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
冻结期间为一年(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陈广
助审员乌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玉山
引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储蓄所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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