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解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523执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X年8月1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苏尼特左旗。
被执行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尼特左旗。
法定代表人焦国新,任经理。
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内2523执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将对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锡林浩特阿巴嘎旗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陈广
助审员乌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玉山
引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