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鑫旺钢模板租赁站与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502民初27号之一
原告:锡林浩特市鑫旺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锡林浩特市二建市场内。
负责人:杨得安。
实际经营者:杨程
被告: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达日汉街。
法定代表人:焦国新,经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内2502财保20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尼特左旗支行账户上的54万元。现原告锡林浩特市鑫旺钢模板租赁站申请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鑫旺钢模板租赁站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苏尼特左旗支行账户(账号05300101040005004)内的54万元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锡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