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与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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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那,男,1974年7月10日生,蒙古族,个体。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图巴雅尔,内蒙古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祥坤,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那与被告苏尼特左旗国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那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因需核对账务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