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州百泉蔬菜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4民初10116号
原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百泉蔬菜专业合作社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丽鸣
书记员  龚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