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4民初4335号
原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3031557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上虞区崧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庄路28号2幢88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67479234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计647.50元,由原告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