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虹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华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12执1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前黄镇运村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87568W,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长汀村谢家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苏0412民初8592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华虹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74680.5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该款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由被执行人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科慧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常州市钟楼区××镇长汀村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1002288;土地证号:武集用(2004)第120103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3月26日至2023年3月25日止。本案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厂房、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戴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