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互联吉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朱全新与被告乌鲁木齐互联吉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朱全新与被告乌鲁木齐互联吉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9-15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民一初字第226号
原告:朱全新
被告:乌鲁木齐互联吉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全新与被告乌鲁木齐互联吉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我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原告朱全新经本院通知,在限定的期限逾期未缴诉讼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