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新疆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724民初1378号
原告张会远,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0日,农民。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5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彩霞,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3日,农民。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10日,驾驶员。
被告新疆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39574-X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046号太阳城小区11-3-6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与被告***、新疆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件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17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