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哈中民一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泉泉,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任耘,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蓝特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3)哈市民三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蓝特公司与被告***协议,由原告蓝特公司收购被告***的公司及相关设备。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原告蓝特公司尚欠被告***代理维护费4万余元。经被告***多次向原告公司索要无果,被告***于2012年9月29日将新A26R15号小型普通客车扣走。2012年10月10日,将新A69R61号轻型普通货车扣走。原告蓝特公司索要车辆无果,诉至原审法院,并申请将上述车辆进行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1820元。
另查,涉案两车辆系被告***转让公司时向原告蓝特公司移交的车辆,且该车辆已分别在2012年7月19日和2012年8月8日变更登记在原告蓝特公司名下。
还查,2012年10月1日、10月12日原告(乙方)分别与***、***(甲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分别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止、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3年4月12日止);租赁费按年计算,每月每车7800元,租赁费每年一次支付:在合同期内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0月30日前分别支付46800元;出租车辆直接落乙方户口,乙方承租期内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承租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在租赁期满后,车辆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置,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后60天内完成过户,租赁期满至完成过户期间车辆的安全、费用等问题仍按合同第四条1至5款执行。双方还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撤回车辆及阻碍乙方正常使用,如发生此类情况甲方须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违约金50000元。甲方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否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出租人*启发、***出具了租赁费收据。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被告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了原告公司,并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该涉案车辆已属于原告蓝特公司所有。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被告***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解决,被告采取扣押原告方车辆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所有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告蓝特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被告抗辩以原告支付欠款方返还车辆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租车费用问题,经庭审查明,原告所提交的《汽车租赁合同》实际的内容为分期付款的车辆买卖合同,在付款期满后车辆归原告公司所有。故仅凭该合同用于证明原告的损失,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新疆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新A26R15号小型普通客车、新A69R61号轻型普通货车。二、驳回原告新疆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24元,减半收取计2462元、保全费1820元,邮寄送达费3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蓝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为其侵权行为给蓝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给蓝特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实际存在的,并且现在此损失仍在继续产生,***应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被上诉人***答辩称,我与蓝特公司有收购协议,蓝特公司欠我的钱,我才扣的车。蓝特公司没有租车,也没有租***、***的车,蓝特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是虚假的,我不应赔偿蓝特公司的损失。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扣押已属于蓝特公司的两车辆,属侵犯蓝特公司车辆所有权的行为,***依法应当返还车辆,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蓝特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二审中蓝特公司虽提供了哈密远翔汽车租赁公司价目表,要求按微型单排的租车标准计算租车损失,但蓝特公司称租赁的是***、***的车,并提交了汽车租赁合同,该汽车租赁合同实际是购买对方的车辆,蓝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损失的情况,故对蓝特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上诉人新疆蓝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耿莹
代理审判员*豫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