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群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寻甸倘甸互利建材与云南群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29民初2165号
原告:寻甸倘甸互利建材。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经营者:肖光伟。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晋,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云南群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禄劝转龙镇龙泉西街。
法定代表人:童光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天发,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寻甸倘甸互利建材与被告云南群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寻甸倘甸互利建材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寻甸倘甸互利建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寻甸倘甸互利建材负担。
审判员  崔建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