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恢25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江卡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贵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昌县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农业综合开发办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昌县德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执行,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金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321执恢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