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3111号
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南环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西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9元,由原告云南大力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昝东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